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供給和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培育和推廣畜禽優良品種,振興畜禽種業,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防范公共衛生風險,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畜牧業規劃與發展、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與品種選育、養殖與經營、交易與運輸、屠宰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國家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三條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科學規劃,龍頭帶動、集群發展,規模為主、分散補充,綠色低碳、創新引領,安全優先、質效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牧業的領導,協調解決畜牧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將畜牧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構建現代畜禽養殖、動物防疫和加工流通體系,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促進畜牧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轄區畜牧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家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提供畜禽養殖、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技術培訓與服務??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國家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從事公益性技術服務的工作經費。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畜牧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利用,強化畜牧專業人才培養和引進,加強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物聯網等技術在畜牧業的應用,發展畜牧業新質生產力。
第八條對在畜牧業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發展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確定的發展目標、國土空間規劃和地方資源稟賦,制定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規劃,統籌畜牧業發展,優化產業結構,保障畜禽產品供給,構建現代畜牧業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和產業體系。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推行規模化養殖、養殖專業合作社和現代家庭牧場等發展模式,推進畜牧業布局區域化、生產標準化、經營規?;?、發展產業化、產品綠色化。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畜牧業品牌建設,引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研發差異化、特色化產品,保證產品安全,提升產品質量,提高優質、特色、高端畜禽產品的比重和供應能力。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點培育畜禽產品精深加工龍頭企業和現代化冷鏈物流企業,發揮龍頭企業帶動作用,提高畜禽產品精深加工、冷鏈物流服務水平。
支持畜牧業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創新聯合體等平臺建設,加快畜牧業一體化、協作化、網絡化,延伸產業鏈、提升價值鏈、打造供應鏈,實現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對畜牧業投入的總體水平,在預算內安排支持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良種補貼、貼息補助、保費補貼等資金和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經費。鼓勵涉農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畜牧業發展。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支持畜禽生產經營者購買優良畜禽、繁育良種、防控疫病、飼草料青貯等,改善畜禽養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和糞污資源化利用等設施設備。
第三章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與品種選育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制定、調整并公布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加強對地方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
第十五條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前,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護方案,采取臨時保護措施,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建立或者確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用地需求。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的,應當經原建立或者確定機關批準,搬遷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妥善安置。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完善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制度,負責畜禽遺傳資源相關技術支持和咨詢工作。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畜禽良種繁育體系,組織實施省級畜禽遺傳改良計劃,支持畜禽核心育種場、種公畜站、良種繁育基地建設以及地方特色畜禽品種選育和優良品種推廣使用。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單位開展聯合育種,采取胚胎移植等方式生產優質種畜,或者從國外、省外引進種公畜、能繁母畜、畜禽新品種進行培育。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在本行政區域內推廣優良種畜品種,指導育種場、種公畜站和良種繁育基地建設,改善畜禽繁育條件,建立區域性共享種畜站,為養殖企業和農戶提供服務。
省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種畜質量監測、優良個體登記,向社會推薦優良種畜。
第二十一條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發放,其他種畜禽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業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審核發放。
禁止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雛禽。禁止偽造、變造、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于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雛禽出售的,農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 畜禽養殖與經營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引導和支持畜牧業結構調整,扶持優質草畜生產,發展優勢和特色畜禽生產,提高畜禽產品市場競爭力。
第二十三條畜禽養殖場布局、選址、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要求,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依法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畜禽養殖用地合理需求??h鄉級國土空間規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畜禽養殖用地按照農業用地管理。
畜禽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通過出讓、轉讓、租賃、承包、入股、聯營等方式使用土地從事畜禽養殖活動。鼓勵依法利用閑置土地、未利用地、廢棄地、荒灘等發展畜牧業。
在畜禽養殖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支持發展畜禽設施養殖,鼓勵多層立體養殖,采用多種節約集約用地方式發展畜牧業。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畜禽產品基地建設,引導養殖、加工企業與中小養殖場(戶)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經營機制。
鼓勵政府或者龍頭企業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等方式,為中小養殖場(戶)提供繁育、飼喂、診療、防疫等技術服務。
支持成立畜禽產業協會,在產銷對接、市場開拓、品牌推介、展覽展示、權益維護等方面為中小養殖場(戶)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扶持開發飼草飼料資源。提倡利用農作物秸稈等進行養殖,因地制宜擴大牧草、飼料作物種植面積,發展生物飼料。
第二十七條畜禽養殖者應當依法依規、科學規范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養殖投入品,嚴格執行休藥期規定;不得超范圍、超劑量使用獸藥、飼料添加劑。
畜禽養殖過程中,禁止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養殖投入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禁止使用假冒偽劣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第二十八條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國家關于畜禽標識管理的規定,在應當加施標識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標識。畜牧業主管部門提供標識不得收費,所需費用列入省人民政府預算。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禁止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畜禽標識。
第二十九條畜禽養殖者應當依法做好畜禽防疫消毒工作,落實強制免疫計劃,建立免疫檔案,配合畜牧業主管部門做好畜禽疫病監測、檢疫、消滅等防疫工作。
第三十條畜禽養殖場應當保證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畜禽糞污綜合利用或者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
規模養殖場應當及時準確記錄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有關信息,確保畜禽糞污去向可追溯。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督促畜禽養殖場(戶)做好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工作。
鼓勵和支持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法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
鼓勵和支持節水節糧節能等新技術研發應用,推廣水肥一體化、糞污全量收集制肥等技術,提高畜禽糞污資源化綜合利用水平。
第三十二條畜禽養殖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買賣、加工、隨意棄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引導畜禽養殖戶按照畜牧業發展規劃有序發展,加強對畜禽養殖戶的指導幫扶,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得隨意以行政手段強行清退。
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第五章 畜禽交易與運輸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畜禽交易市場,規范市場交易秩序,營造良好交易環境,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安全便捷的畜禽交易市場體系。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規劃,對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發市場給予扶持。
畜禽批發市場選址,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距離種畜禽場和大型畜禽養殖場三公里以外。
經營畜禽批發市場應當建立完善進出場登記、消毒、無害化處理等防疫制度,確保設施設備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情況,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禁止家畜家禽活體交易。
第三十六條屠宰、出售或者運輸畜禽以及出售或者運輸畜禽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三十七條畜禽運輸應當遵守國家和省關于重大動物疫病分區防控制度的規定。
從事畜禽運輸的單位、個人以及車輛,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業主管部門備案??缡∵\輸畜禽的備案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保存數據。
從事畜禽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運輸臺賬,詳細記錄檢疫證明編號、畜禽名稱、畜禽數量、運輸時間、啟運地點、到達地點、運輸路線、車輛清洗、消毒以及運輸活動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處置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通過道路運輸畜禽進入或者經過本省,應當隨車攜帶動物檢疫證明等國家規定的有關材料,并經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指定通道進入。
禁止接收未附有有效動物檢疫證明或者未經指定通道進入本省的畜禽。
第三十九條經檢疫合格的畜禽應當按照動物檢疫證明載明的目的地和時間運輸,運輸途中發生疫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并處置。
第四十條運輸用于繼續飼養或者屠宰的畜禽到達目的地后,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在三日內向啟運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目的地養殖者或者屠宰場所應當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第四十一條運輸畜禽產品,除符合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專用的運輸工具;
(二)牲畜鮮胴體、鮮片肉吊掛運輸;
(三)畜禽分割產品使用專用容器或者專用包裝;
(四)運輸過程溫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六章 畜禽屠宰
第四十二條本省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并逐步實施牛、羊、雞、鴨等定點屠宰。
省人民政府在有條件的設區的市開展牛、羊、雞、鴨等定點屠宰試點,試點期為兩年。試點期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定點屠宰暫行辦法。試點期滿后,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試點情況制定畜禽屠宰管理具體辦法。
第四十三條牛、羊、雞、鴨等定點屠宰,參照生豬定點屠宰的有關規定依法頒發定點屠宰證書和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四十四條在實施牛、羊、雞、鴨等定點屠宰的區域,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畜禽進廠(場)查驗登記、肉品品質檢驗、畜禽產品出廠(場)記錄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等制度;遵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嚴格執行消毒技術規范。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鼓勵畜禽就地屠宰,引導畜禽屠宰企業向養殖主產區轉移,減少活畜禽長距離運輸。
鼓勵畜禽屠宰企業建設標準化預冷和低溫分割加工車間、配套冷庫等設施,配置冷鏈運輸設備。
第七章 質量與監管
第四十六條畜禽養殖和畜禽產品生產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畜禽及畜禽產品。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制定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按照計劃開展抽查和監測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畜禽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畜禽產品:
(一)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二)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三)疫區內易感染的;
(四)染疫、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因實施集中無害化處理需要暫存、運輸畜禽及畜禽產品并按照規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九條市場銷售的畜禽及畜禽產品,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以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信息數據管理工作,健全畜牧業信息收集和資源整合制度,構建全產業鏈信息化監管模式,提升畜牧業智能監管水平。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隔離等活動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在畜牧業管理信息化系統填報相關信息。
第五十一條畜禽產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或者經營的畜禽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產品供給,建立穩產保供的政策保障體系,促進市場供需平衡和畜牧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業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畜禽生產和畜禽產品市場監測預警,提供信息服務,指導畜禽生產者合理安排生產。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規定生產經營,或者偽造、變造、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偽造、變造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沒收種畜禽、商品代仔畜、雛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或者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畜禽標識,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持有、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畜禽標識和對應的畜禽、畜禽產品,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參照設區的市執行本條例。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逗幽鲜⌒竽翗I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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